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吳春艷 彭孟海)2020年6月,桂陽三名好吃懶做的男子過上了不用工作,每月輕松來錢幾千塊的“包租公”生活。不過,“好景”不長,三名男子于近日全部被桂陽縣公安局抓獲,落入法網。為什么呢?原來,這三名“包租公”出租的不是房,不是車,而是銀行卡,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被刑事拘留。
8月7日,桂陽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和刑偵大隊民警通過工作,發(fā)現(xiàn)一微信賬號涉嫌從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經進一步偵查研判,民警成功鎖定犯罪嫌疑人汪某、何某杰和何某,并于8月26日順利將三人抓獲歸案。
經訊問,汪某、何某、何某杰三人均對自己以出租銀行卡的方式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行為供認不諱。2020年6月,汪某和其同學何某在與何某杰閑聊過程中,聽何某杰談及出租銀行卡可賺錢一事便心動不已,不久后就按照何某杰的提議去辦了6張銀行卡,并以固定月租將“四件套”(銀行卡、手機卡、U盾或密碼器、身份證復印件)租給何某杰。后汪某和何某又將“租卡賺錢”這個路子告訴其他三名好友,合伙將他們的卡轉租給何某杰,以賺取差價的形式獲利。目前,汪某、何某、何某杰三人已被桂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公安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犯罪分子實施電信詐騙、開設賭博網站、洗錢等信息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均需要使用銀行賬戶進行資金的支付結算。因此,你出售或者出租的銀行卡,極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實施電信詐騙、開設網絡賭場等信息網絡犯罪,而你的身份也隨之由“出售人”或者“租賃者”淪為“犯罪幫兇”,等待你的同樣是法律的懲處。
責編:李林俊
來源:桂陽縣公安局